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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银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日期:2018-04-02 访问次数: 字号:[ ]

 

白 银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一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经2018年2月2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74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事项5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省政府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1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2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取消行政处罚项目7项,取消行政确认事项1项,取消行政征收项目3项,向县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调整实施机关行政监督项目1项,调整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实施机关行政处罚项目21项,调整实施机关其他权利事项3项,新增行政许可子项8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步伐,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库,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级工商主管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市、县(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二是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审批

内容

实施
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2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改为备案制管理事项

3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了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后,下发通知,对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制订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

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原项目

名称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予以注明。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由省级或由市、县(区)联合开展飞行检查。三是针对高风险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项目开展专项抽检。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饮用纯净水、月饼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2

食品生产许可

3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改、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4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5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四)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

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下放审批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统筹指导,市、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

下放审批后,该项目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审批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市州建设局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下放后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强化全省勘查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质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

非政府投资项目,下放审批后,该项目实施机关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省民

政厅

县级民政部门

下放审批后,省民政厅加强业务指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省林

业厅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审批内容下放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行道树采伐和更新、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将公路、铁路等非林业系统采伐限额全部纳入县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限额统一管理。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

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以采购原纸原料生产加工生活用纸巾(不包括生产湿巾和生产原浆纸附带生产生活用纸)、纸质餐饮具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下放审批后,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消毒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测绘资质证书核发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审批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抽查、测绘成果保密检查,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市地方税务机关

(七)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

省政府外事办将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关要求,加强统筹指导,督促市州外事(侨务)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核把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力度。

 

(八)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定期开展行业检查,三是指导甘肃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九)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目录(2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

地方性地图、地方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试制样图的审批

地图审核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十)取消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市商务局

取消备案后,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公开信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

发票检查(地税管理范围)

市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要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国税部门办理。

(十一)取消行政处罚项目目录(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对酒类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处罚;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市商务局

取消行政处罚后,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公开信息,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三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处罚

市商务局

取消行政处罚后,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公开信息,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三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3

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或酒类经营者(进货方)未按规定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随附单》或符合规定的单据、《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复印件及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或未保留3年的处罚

市商务局

取消行政处罚后,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公开信息,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三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4

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五种酒类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商务局

取消行政处罚后,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公开信息,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三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5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及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向未成年人不予销售的处罚

市商务局

取消行政处罚后,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公开信息,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三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6

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及储运酒类商品不符合卫生管理等相关要求的处罚

市商务局

取消行政处罚后,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公开信息,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三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7

对未经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市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要求,地税机关不再印制发票,不再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事项,企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由国税机关行使。

(十二)取消行政确认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市质

监局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

(十三)取消行政征收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营业税征收

市地

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税机关不再征收营业税。

2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市地

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机关征收,地税机关不再征收。

3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市地

税局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要求,《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6〕13号)精神,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我市地税机关不再征收。

(十四)向县(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市商务局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2

城镇居民再生育审批

市卫计委

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十五)调整实施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市工信委

市、县(区)

发改委

(十六)调整实施机关行政监督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安全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业管理;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

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业管理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十七)调整实施机关行政处罚项目目录(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2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3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限制投标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4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泄密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5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6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8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9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0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1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2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3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4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5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6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款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7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8

对取得招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处罚

发改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19

对擅自开启、关闭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

20

对管道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未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

21

未经申请批准,在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线路中心线禁止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的处罚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

 

(十八)调整实施机关其他权力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边施工

作业审批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

2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

3

油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备案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部门

 

(十九)新增行政许可子项项目目录(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1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第二条第十款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2

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第一条第二款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3

不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单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第二条第一款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4

列入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风电站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第二条第五款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5

不跨市(州)输电的±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33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第二条第七款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6

不跨市(州)非连接国家干线管网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第二条第十二款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7

不跨市(州)非连接国家干线管网的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第二条第十三款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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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第二章第四条

白银市

发展改革委

 


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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